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354,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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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丙○○
之2
被 告 乙○
16號
訴訟代理人 甲○○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64-8地號土地:
40,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2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4/177(應有部分)=1,752,949元
㈡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64-23地號土地:
43,720元(公告土地現值)×3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4/177(應有部分)=537,484元
㈢門牌號碼臺北縣汐止市○○路15號:
98年房屋課稅現值:156,800元
㈣合計:
1,752,949元+537,484元+156,800元=2,447,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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