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358,2009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8號
再審原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9 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4 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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