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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二人共同 許進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妍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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