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363,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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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3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再
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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