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377,2009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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