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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乙○○
慶南路1段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稼有限公司、甲○○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貳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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