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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算式:原告主張應受分配之金額0000000 元-原告依分配表所得分配之金額0000000 元=144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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