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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8號
再審原告 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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