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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戊○、丁○○、己○○、乙○○、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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