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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癸○○○
壬○○
甲○○
庚○○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被 告 丙○○
己○○
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玖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2 小段212 地號土地之面積198.35平方公尺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101000元/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共68/192=0000000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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