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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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