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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甲○○
樓
1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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