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401,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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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崇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叁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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