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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乙○○
8號1
被 告 甲○○
0號1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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