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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甲○○
號1樓
被 告 乙○○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萬7,000 元,占用土地面積22.69平方公尺,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0000 分之11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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