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84,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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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4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戊○○、丙○○、丁○○、乙○○間退
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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