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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柒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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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號 │面積: │應有│公告土地│訴訟標的價│
│ │平方公尺│部分│現值:元│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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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八里鄉小│488 │4/48│24,900 │1,012,600 │
│八里坌段楓櫃斗│ │ │ │ │
│湖小段(以下同│ │ │ │ │
│)4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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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地號 │2067 │4/48│24,900 │4,289,025 │
├───────┼────┼──┼────┼─────┤
│5-3地號 │584 │4/48│24,900 │1,211,800 │
├───────┼────┼──┼────┼─────┤
│5地號 │759 │1/3 │24,900 │6,29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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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號 │61 │全部│24,900 │1,518,900 │
├───────┼────┼──┼────┼─────┤
│5-2地號 │339 │全部│24,900 │8,44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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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2,773,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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