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補,91,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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