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