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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
┌─────────┬────────────────────────┐
│ 訴之聲明第1 項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4捨5入) │
├─────────┼────────────────────────┤
│被告應給付原告澳幣│澳幣部分: │
│192,254.64元及美金│192254.64 元原告於民國98年3 月4 日起訴時澳幣兌│
│58,979.27 元,並自│換新臺幣之匯率22.64 =0000000 元 │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美金部分: │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8979.27元原告於民國98年3 月4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
│。 │新臺幣之匯率35.247=0000000 元 │
├─────────┼────────────────────────┤
│總計(新臺幣/元)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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