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親,101,2009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2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經公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林清和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林清和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及最新戶籍謄本。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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