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1001,2009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即林樹福之
乙○○即林樹福之
丙○○即林樹福之
丁○○即林樹福之
戊○○即林樹福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或花蓮分行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或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約定事項第17條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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