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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原告另溢繳之伍佰元已裁定返還,不予列計),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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