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1030,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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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號2樓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涉訟,依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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