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移轉不動產屬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等情,查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臺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