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1079,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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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中長期放款借據第13條,在卷足憑。

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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