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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庚○○
被 告 戊○○
甲○○
己○○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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