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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吳宗洲
吳佳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 告 林衡達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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