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128,2009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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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萬1,452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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