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1332,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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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廖荐宏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冠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喬詩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唯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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