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162,2009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甲○○
(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