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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被 告 丁○○
樓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73 號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3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73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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