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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瑪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有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 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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