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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甲○○
15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五十九萬九仟零四十元 (計算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本件定期給付之總額為:每月給付4,992 元×12(月)×10(年)=599,040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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