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246,2009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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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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