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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告 數碼細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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