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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李嘉苓律師
劉思吟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肆拾捌萬捌仟零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柒佰拾貳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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