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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辛○○○
丙○○
庚○○
戊○○
己○○
兼前列五人
共同 訴訟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尚欠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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