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310,201105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崑城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靖朗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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