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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宇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旭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張睿哲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旭綺
張博堯(原名張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張睿哲、張旭綺、張博堯涉有偽造文書等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99年1月6日裁定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2606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105年12月30日刑三105台上3388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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