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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原名吳石象)間履行協
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算式:0000000×2=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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