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