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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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