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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乙○○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議事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1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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