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3 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