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訴,744,2009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3 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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