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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後附;
理由欄中關於「朝聖營造有限公司、朝聖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朝盛營造有限公司、朝盛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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