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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乙○○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死亡時,因其權利能力終了,當事人能力亦同時喪失,此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於民國98年5 月13日繫屬本院。
然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已於94年9 月8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已無從補正。
依照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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