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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均係位於臺北縣五股鄉,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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