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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有關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
另關於登載道歉啟事部份,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應合併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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