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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以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秋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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